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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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永康,继公路段长受贿百余万被判刑后,神秘的行贿人也于近日被押上公堂
追踪110万行贿黑金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丁昌盛 程在望 程修虎

  12月7日下午2点,永康市人民法院12号法庭。开庭前,被告人席上静静地坐着一个人,面容憔悴,神情黯然。他就是胡特能,这起行贿案的被告人。永康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胡特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高达1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胡特能没有请律师,因为他认为“请不请都一样”。旁听席上也没有一个他的亲人。“又不是什么好事,再说他们来了也没用。”
  因为这种类型的案件较少,永康当地只在5年前审理过一起,当天不少检察官前来观摩。
  法院最终认定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当庭宣判,胡特能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你通过行贿接到工程,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你得到的是不正当利益,这是犯罪。”面对有点疑惑的胡特能,法官在宣判后不忘教育。

  “要是早知道是这样,宁可少赚一点,也不会这么做”
  今年42岁的胡特能初中文化,老家在武义县,原先是永康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土石方工程包头。
  2005年5月,永康检察院在查处其他贿赂案件过程中,发现土石方工程包头胡特能有行贿嫌疑。去年5月,胡特能被永康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变更为取保候审,今年6月份解除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上周五开庭,胡特能早早来到法院,手臂上还戴着黑纱。他的父亲上周刚刚去世,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他之前回到老家奔丧。胡特能面容憔悴,神情黯然,不时双手合抱把头掩埋其中。
  “以前从没有人跟我说过,这样给别人钱也是犯法的。”胡特能说,直到检察机关找到他,他也没有想到自己还跟“犯罪”有关系。“我们农民出来闯天下真的很不容易,想多挣点钱就得比别人辛苦,像我只知道埋头苦干,想方设法包工程来做,以为只要能保证工程质量就没事了,根本就没想到这样会犯罪,不然,我宁可少赚一点,也不会这么做。”
  早些年在永康做工程的时候,胡特能把妻子和一对儿女都从老家接来,生活读书都在此。但“出事”之后,他及时把他们都送回了老家。“我出了这样的事情,他们在这里会抬不起头来的。”说到今后的打算,胡特能表示他将接受法院的判决,接着希望能收回还没有结清的工程款,还掉所有的债务,然后也离开这个“伤心地”。
  “在这里是呆不下去了。”

  从睡门口讨账到直接承包
  胡特能供述,大约9年前,他在杨家铲车队承包了挖机、钗车等设备,给老板李某打工。当时,李某是给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做330国道改建工程的——大通公司承包来后,路基包给李某做。但当时李某没有设备,他就按照大通公司付给他的扣18%管理费后又把工程转包给胡特能做。
  虽然包下了工程,但胡特能向李某讨工程款一直是件难事。胡特能还记得有一次为了讨账在李某家门口睡了一夜,但李某就是不给他开门。而且胡特能也不清楚李某到底同大通公司结了多少钱的账。
  这时的胡特能就开始惦记起一个人来:原永康市公路段段长兼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吕某。“李某的工程款是要向大通公司拿的,如果吕某能够帮忙,我讨账就方便多了。”  
  于是,胡特能就去找了吕某,多次到吕的办公室里坐坐。胡特能把从李某那里讨钞票比较难的事情告诉吕某,试探着问他能否帮帮忙。但在胡特能看来,当时吕某并不是很热情,说这事他不管的。
  胡特能觉得,他去得多了,吕某也有点同情他。胡特能回忆,直到1998年下半年,他开始与吕某“礼尚往来”,后来再去找吕某,其就比较热情了,之后他又请吕某钓过鱼,两人就慢慢熟起来了。
  后来,李某向大通公司(公路段)讨工程款时,吕某都会通知胡特能赶过去,吕某也帮着让李某将工程款结给胡特能。                                   
  不过,胡特能找吕某还有更长远的打算——他想直接从大通公司拿工程做,那样工程款就好要了。胡特能记得,有一次他向吕某了解付给李某工程款的情况时,向吕某提出能不能给他些工程做。“给他们打工不如我给你打工,我付给你10%,这些钞票给他们赚不如你赚。”实际上胡特能是想给吕某一个概念:他有设备,会做公路,而且会把赚来的钞票分给吕某。   
  果然,“好消息”来了。胡特能交代,1999年,大通公司拿到了东永二线的工程,吕某就叫胡特能去投标。总共有五六个人投标,“他让我们自己填多少能做,过了两三天就通知我和李某两人去签协议”。虽然这样一来李某对撬了他的墙角的胡特能有意见了,但胡特能毕竟包下了300多万元的工程。
  胡特能也没有“食言”。经查明,1999年11月至2002年2月期间,胡特能为获得工程,在其从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东永二线路基工程中,以合作做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30万元人民币。

  110万行贿的背后
  有了第一次,后来的“文章”也接踵而来。胡特能说,刚开始是他先提出来,吕某也是默认的。“这种事情是不能签什么协议的。”
  据胡特能回忆,给吕某的钱基本按工程款的10%算,每次给吕某的数额5万元或10万元,最多的时候给过20万元,都是现金从银行取出来给他。一般是胡特能打电话给吕某,讲好在哪里碰头,或者吕某开车过来拿,有时胡特能也开车给吕某送过去。
  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份,胡特能为获得工程,在其从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龙山大道路基工程中,以合作做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10万元人民币。2003年8月至2004年10月期间,胡特能为获得工程,在其从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330国道金古泉至十八里永康段改建工程中,以合作做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40万元人民币。2001年至2004年期间,胡特能为获得工程,在其从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五金科技工业园三期道路六标段、十标段路基工程中,以合作做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30万元人民币。
  不过,胡特能说,这些年做的工程中,有的工程他做亏了,有几个工程款还没有结清,但都很“守信用”地按约定把工程款的10%付给了吕某。然而,后来吕某调走了,胡特能再去找他,吕某就不太愿意理他了,胡特能意识到吕某这是让他不要再去找他的意思。
  不久,东窗事发。
  今年4月27日,吕某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为不正当利益付出代价
  “我一直都是做工程的,不管接来多少价,我都认真做好的!”
  “我做的工程质量一直都是很好的!”
  “我很讲信誉的……”
  无论在庭审中还是休庭期间,胡特能却总是强调他在工程质量上的用心认真。
  永康检察院认为,胡特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规定,以送钱为诱饵,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工程的承包权,将不确定利益变成确定利益,其所获得的利益为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鉴于胡特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心理,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检察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
  法院当庭认定了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宣判胡特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第一评论
  既要严查受贿犯罪又不姑息行贿犯罪

  见惯了大小官员因贪贿被押上审判席,却鲜见行贿者被绳之以法。近来,在加大反腐力度同时,行贿案件也渐渐见诸报端并进入公众视线。除了这起胡特能涉案110万元的行贿案件外,本报今年3月1日的一则新闻《收赃银的判了 送赃银的诉了——行贿人躲在受贿人背后暗自侥幸可不行了》,讲的也是行贿者的罪有应得:药商赖春生因涉嫌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原科长等人巨额行贿而被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有明确的规定。今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说:“法律上给我们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行贿受贿都要打击,只要够了就要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两高”对行贿和受贿在查处上都是重视的。
  严查受贿犯罪,绝不姑息行贿犯罪,对腐败实行零宽容,如此,方能彻底铲除腐败这颗毒瘤。